金融监管总局新规:细化“严重失信”标准
2026年7月10日,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标志着监管机构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,旨在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,提高金融监管效率,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,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。该《规定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《规定》共计三十一条,其核心内容如下:
首先,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界定标准。当金融机构及其从业员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,并且行为性质特别严重、情节特别恶劣时,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。
其次,规定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,明确了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名单内主体实施的管理措施。
再次,对名单管理程序进行规范。详细规定了名单的加入和移除程序,并确立了事先告知和陈述申辩等程序,以确保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充分保障。
最后,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。鼓励严重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,消除不良影响,并明确了提前移出名单的条件和核实期限。
《规定》特别指出,以下三类情形将被列入“严重失信”:
第一类,受到“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、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”等行政处罚的情形;
第二类,因实施六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,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、责令转让股权、撤销行政许可,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;
第三类,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、逃避执行行政决定,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,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。
《规定》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,鼓励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,并申请信用修复。具体条件包括:当事人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,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,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,且未再次出现列入名单的情形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,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。若发现申请提前移出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资料,情节严重,将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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