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监管总局颁布新规: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大标准
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,金融监管总局发布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,并且针对该规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,相关司局负责人对记者的提问进行了详细回答。
三类情形明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
《规定》中详细阐述了三种将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:
- 首先,如果法人机构受到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、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,该机构将被划入严重失信名单。
- 其次,若主体因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六种行为之一而受到从重行政处罚,或者限制市场准入、责令转让股权、撤销行政许可,且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,该主体也会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。
- 最后,如果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履行、逃避执行行政决定,并因此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,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,该当事人将被记入严重失信名单。
金融监管总局通过这项新规定,旨在加强金融领域诚信建设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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